(2017)冀0404财保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万合集团邯郸宇驰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张志军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万合集团邯郸宇驰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张志军,武安市腾达货运中心,马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4财保57号申请人:万合集团邯郸宇驰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机场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556051057C。法定代表人:曹士义,总经理。被申请人:张志军,男,196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郸县,。被申请人:武安市腾达货运中心,住所地:武安市邯长铁路武安站东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8173434083X5。投资人:王红梅。被申请人:马腾,男,住武安市,系冀D×××××车主。申请人万合集团邯郸宇驰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志军驾驶的停放在邯郸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复兴大队的冀D×××××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冀D×××××车辆予以查封,保全价值4万元,申请人万合集团邯郸宇驰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交纳4万元现金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志军驾驶的停放在邯郸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复兴大队的冀D×××××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冀D×××××车一辆,期限两年。案件申请费420元,由申请人万合集团邯郸宇驰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志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韩成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