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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3执13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陈智祥与刘一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智祥,刘一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3执13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智祥,男,生于1972年11月17日,汉族,住重庆市酉阳县。被执行人:刘一农,男,生于1964年1月6日,汉族,住泸州市纳溪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智祥与被执行人刘一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503民初57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500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以(2017)川0503执135号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刘一农房屋。案外人徐光蓉提出异议,后经(2017)川0503执异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对被执行人位于泸州市纳溪区房屋的执行。裁定送达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现被执行人刘一农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503执1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大鸣审判员  赵严风审判员  张玉春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刘克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