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02执恢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田锋与杨政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锋,杨政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602执恢5号申请执行人:田锋,男,1975年12月29日出生,土家族,铜仁市碧江人,农民,住铜仁市碧江区环北办事处。被执行人:杨政忠,男,1968年7月13日出生,侗族,铜仁市碧江区人,农民住铜仁市碧江区坝黄镇。本院在执行田锋与杨政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根据权利人提供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12)碧民初字第697号民事调解书明确的,由被执行人杨政忠于2012年12月16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田锋借款本息共计人民币84544.88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本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政忠支付了申请人田锋人民币10000元,余款用被执行人坐落于铜仁市碧江区坝黄镇宋家坝村甲下组一楼一底砖混结构房屋进行以物抵债。经本院查明,该房屋属于农村集体土地建房,未办理产权手续,无法进行处理。现被执行人杨政忠在本辖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权利人予以认可,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玉珍审判员 张裕文审判员 覃智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杨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