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1财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邓爱冬与被申请人湖南润志工贸有限公司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邓爱冬,湖南润志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1财保23号申请人:邓爱冬,男,196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被申请人:湖南润志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法定代表人王卉。申请人邓爱冬与被申请人湖南润志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邓爱冬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湖南润志工贸有限公司价值120万元的房产。申请人提供了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湖南润志工贸有限公司价值1200000元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上述房产不得变卖、转让、赠与、抵押和其他处分房地产权的行为。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唐军武审判员 曾啸坤审判员 苏云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钟黔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