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83民初2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孙学花与邹城市唐村镇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学花,邹城市唐村镇卫生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83民初2997号原告:孙学花,女,汉族,1985年6月20日出生,住邹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传林,邹城市花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邹城市唐村镇卫生院,住邹城市唐村镇共建路****号。法定代表人:范秀斌,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元斌,男,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臧爱芹,女,该单位工作人员。原告孙学花与被告邹城市唐村镇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孙学花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孙学花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学花撤诉。案件受理费1094元,由孙学花负担。审判员 韩中德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 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