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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83民初2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孙学花与邹城市唐村镇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学花,邹城市唐村镇卫生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83民初2997号原告:孙学花,女,汉族,1985年6月20日出生,住邹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传林,邹城市花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邹城市唐村镇卫生院,住邹城市唐村镇共建路****号。法定代表人:范秀斌,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元斌,男,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臧爱芹,女,该单位工作人员。原告孙学花与被告邹城市唐村镇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孙学花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孙学花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学花撤诉。案件受理费1094元,由孙学花负担。审判员  韩中德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 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