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91民初9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汪俊蓉与谢富祺、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俊蓉,谢富祺,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9939号原告汪俊蓉,男,汉族,1957年9月19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周明川,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谢富祺,男,汉族,1992年12月5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滨江东路9号成都香格里拉中心写字楼5楼。负责人凌枫。本院在审理原告汪俊蓉诉被告谢富祺、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汪俊蓉未在我院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法发[2007]16号)》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何建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唐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