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12刑初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320夏某某强奸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某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2刑初320号公诉机关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某某,男,1963年6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徐州市铜山区。因犯滥伐林木罪,于2010年2月10日被本院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5年12月14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15日被该局执行逮捕。辩护人郑庆普,江苏清韵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铜检诉刑诉[2016]2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某犯强奸罪,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16年7月8日、11月1日,公诉机关二次建议延期审理,本院均于当日决定延期审理。2017年1月16日经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因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2017年5月19日中止审理。同年8月1日恢复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8月1日以本案的证据发生重大变化致证据不足,需继续侦查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双华审 判 员 XX川人民陪审员 朱玉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陈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