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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2民初2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青岭与魏清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青岭,魏清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282民初2407号原告:王青岭,男,住肇东市。被告:魏清军,男,住肇东市。原告王青岭与被告魏清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青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清军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青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21,750元,2、要求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5年2月6日在原告处借款50,000元,约定月利1.5分,并由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据1张。后此款经原告索要,被告拒不偿还。被告魏清军在举证期限内未答辩亦未向法院提供任何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2月6日,被告魏清军在原告王青岭处借款50,000元,约定月利1.5分,并由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据1张。后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不给付。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21,750元,共计71,750元,要求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成立,双方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本案中,被告魏清军应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拒不偿还的行为明显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魏清军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21,750元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魏清军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综上所述,原告王青岭的诉请,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魏清军欠原告王青岭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21,750元(按月利1.5分计算,自2015年2月6日起至2017年7月6日止),共计71,75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7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雪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丛晓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