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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执21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彭刚、陈丽娟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彭刚,陈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4执21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庄泽宝,董事长。被执行人:彭刚,男,汉族,1969年9月8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被执行人:陈丽娟,女,汉族,1973年5月7日出生,住上海市徐汇区。本院在执行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彭刚、陈丽娟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彭刚、陈丽娟支付居间服务费、案件受理费共计18250元。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有案款18250元未受偿,申请执行人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同意本院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丽红审判员  刘 娟审判员  陈正梁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刘 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