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4民初1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安徽德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安徽锦泰隆餐饮有限公司、蚌埠市永利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德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安徽锦泰隆餐饮有限公司,蚌埠市永利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4民初1400号原告:安徽德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合欢路4号A座2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4RR25Q。法定代表人:孙福来,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学聪,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锦泰隆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与工农路交叉口西北角清大德人筹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92653303M。法定代表人:张为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蚌埠市永利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朝阳路4号区(太平街513-1号二楼2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6910687836。法定代表人:张莉,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德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锦泰隆餐饮有限公司、蚌埠市永利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该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杨晓琦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刘晓玲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