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922民初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罗某与卢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卢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922民初615号原告:罗某,女。委托代理人:宋小林,江西天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某1,男。委托代理人:易海志,万载县云帆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罗某(下称原告)与被告卢某1(下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书记员宋馨颖担任记录。原告罗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宋小林,被告卢某1及其委托代理人易海志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下半年在广州务工时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孩卢某2,××××年××月××日生育男孩卢某3。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性格差异大,婚后沟通不畅,聚少离多。2017年4月21日,经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南街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同意协议离婚,但被告反悔。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女儿卢某2由原告抚养,儿子卢某3由被告抚养。被告答辩称: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婚前、婚后感情一直很好,且生育了两个子女。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是因为缺乏沟通。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请求驳回原告诉请或者调解和好。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在广东务工时相识,××××年××月××日在万载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孩卢某2,××××年××月××日生育男孩卢某3。原、被告因家庭纠纷于2017年4月21日经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南街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了调处,商议协议离婚事宜,但嗣后双方并未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共同债务。诉讼中,原告未提供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人民调解协议书,被告提供的万载县某镇某村委会证明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为凭,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从相识相知到登记结婚,系双方自主行为,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夫妻在共同生活期间会因家庭琐事闹矛盾,但夫妻双方感情并未达到完全破裂的地步,只要双方珍惜夫妻感情,加强沟通,相互理解,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其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罗某与被告卢某1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宋馨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