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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3民初4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李宝霞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宝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3民初4271号原告:李宝霞,女,197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登封市守敬路北段西侧。原告李宝霞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宝霞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宝霞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宝霞负担。审 判 长  王世忠人民陪审员  张岱康人民陪审员  海万顺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樊苏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