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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422执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全宝与赵亚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全宝,赵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422执110号申请执行人王全宝,男,1989年10月29日出生,回族,宁夏西吉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西吉县。被执行人赵亚军,男,1973年3月2日出生,回族,宁夏西吉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西吉县。本院在执行王全宝申请执行赵亚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西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宁0422民初288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赵亚军分两次支付申请执行人王全宝欠款8000元,即2017年1月10日前支付欠款4000元,2017年3月30日前支付欠款4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赵亚军外出,其名下无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俊国审判员  李 闯审判员  喜金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禹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