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民申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雷世洪与刁身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雷世洪,刁身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民申8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雷世洪,男,194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富世镇河街子***号。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刁身富,男,196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卫坪镇蛇金山村*组**号。再审申请人雷世洪因与被申请人刁身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2015)贡井民一初字第587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16)川03民终3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雷世洪申请再审称,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导致原裁判文书认定事实错误。现请求撤销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2015)贡井民一初字第587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16)川03民终360号民事裁定,本案进行再审。本院认为,2014年4月11日,再审申请人雷世洪与被申请人刁身富就其子雷兵因交通事故死亡的赔偿达成协议,由刁身富一次性赔偿雷世洪35000元。同日,雷世洪出具收条并承诺“我收到了刁身富的交通事故赔偿款35000元,我承诺本案件终结,今后不再起诉,也不再找刁身富的麻烦”。现再审申请人雷世洪没有证据证明“协议”、“收条”、“承诺”系伪造,且雷世洪已领取赔偿款,故“协议”、“收条”、“承诺”应是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雷世洪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邓伟审判员 张俊审判员 马超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黄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