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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2民初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许建国和兰州中盛奥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甘肃华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建国,兰州中盛奥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甘肃华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804号原告许建国。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亚芹,北京市齐致(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康迪,北京市齐致(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州中盛奥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云泽。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媛元,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肃华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甘肃法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许建国诉被告兰州中盛奥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甘肃华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许建国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建国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许建国负担,余款5900元退回原告许建国。审 判 长  陶生莲审 判 员  丁雨宁人民陪审员  董瑛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赵启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