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2民初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许建国和兰州中盛奥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甘肃华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建国,兰州中盛奥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甘肃华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804号原告许建国。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亚芹,北京市齐致(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康迪,北京市齐致(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州中盛奥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云泽。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媛元,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肃华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甘肃法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许建国诉被告兰州中盛奥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甘肃华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许建国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建国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许建国负担,余款5900元退回原告许建国。审 判 长 陶生莲审 判 员 丁雨宁人民陪审员 董瑛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赵启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