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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82民初5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赵洪涛、江成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洪涛,江成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82民初5166号申请人:赵洪涛,男,汉族,1975年4月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五常市,。被申请人:江成林,男,197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申请人赵洪涛与被申请人江成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赵洪涛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江成林名下的位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首尔园·甜城二期A2区6-1-703号房屋,并以担保人寇玉辉名下的位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行宫东大街南侧汉王路西侧中盛世纪13-1-101号房屋(房权证号:三河市房权证燕字第××号)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江成林名下的位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首尔园·甜城二期A2区6-1-703号房屋。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石少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刘晶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