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民终2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浙江圣雄皮业有限公司、联垦(上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圣雄皮业有限公司,联垦(上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终29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圣雄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腾蛟镇腾溪皮革基地。法定代表人:林圣书,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联垦(上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山西路16号195室。法定代表人:朱敬起,该公司执行董事。上诉人浙江圣雄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联垦(上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2017)浙0326民初9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委托平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9日向上诉人浙江圣雄皮业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上诉通知书》,告知其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受理费5575元,逾期不缴作自动撤诉处理。现上诉人浙江圣雄皮业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免交、缓交的司法救助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浙江圣雄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谢 斌审 判 员 王 俊审 判 员 苏子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法官助理 董孙镇代书记员 黄嘉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