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辖终1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珠海健康云科技有限公司与解惠清肖像权纠纷二审管辖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珠海健康云科技有限公司,解惠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辖终10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健康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机场东路288号K栋五楼B区。法定代理人余满连,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解惠清,女,1986年9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栾星慧,北京颂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金玉,北京颂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珠海健康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解惠清肖像权、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380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科技公司上诉称,科技公司使用的图片是否为解惠清权属无法证实,不能以解惠清所在地作为原告住所地。本案属于网络侵权,具有侵权行为发生地等难以确认的特点,根据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在侵权行为地难以确定的情形下,案件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科技公司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解惠清对于科技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解惠清系以科技公司侵犯其名誉权、肖像权为由提起的诉讼,并请求判令科技公司向解惠清赔偿经济损失等,故本案属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应当按照法律有关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名誉权案件如何确定侵权结果发生地”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这类案件时,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根据《暂住证》、《北京市居住证》以及北京市朝阳区×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居住证明》可以证实解惠清的经常居住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故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科技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70元,由珠海健康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学芹审 判 员 王 瑞代理审判员 蔡 琳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曹思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