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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8财保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杨建昌、刘卫民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建昌,刘卫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8财保272号申请人:杨建昌,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系电动轿车驾驶人。被申请人:刘卫民,男,住山东省东明县,系鲁R×××××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及车主。申请人杨建昌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卫民驾驶和所有的鲁R×××××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扣押保全,保全金额40000元,申请人杨建昌以现金40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建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刘卫民驾驶和所有的鲁R×××××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扣押于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明县大队,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420元,由申请人杨建昌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申请人如需续封的,应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审判员  王振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建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