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01执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高翠平申请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北郊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翠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北郊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01执599号申请执行人高翠平,男,汉族,云南省鹤庆县人。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北郊支公司。关于高翠平申请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北郊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大理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云2901民初4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该民事调解书履行义务,高翠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经开展执行工作,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北郊支公司将执行款1948.61元交纳至本院,上述款项1948.61元已由申请人高翠平领取。本院认为,申请人的实体权利已得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案件应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理市人民法院(2017)云2901民初48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锦林审判员 施雄伟审判员 钱晓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杨艳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