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02财保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忠东、时建坤等与崔海龙、刘凯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忠东,时建坤,张家口市富隆建勋商贸有限公司,张家口市万盛商贸有限公司,张家口市万盛商贸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冀G×××××号和冀G×××××号小型轿车,支建勋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京K×××××号小型轿车,崔海龙,刘凯,张家口市路宽酒业销售中心,张宏,河北国宁电器销售有限公司,郭全智,胡玉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2财保167号申请人:李忠东,男,196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申请人:时建坤,女,1975年3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申请人:张家口市富隆建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陵园北街3号。法定代表人:支建勋,系公司经理。申请人:张家口市万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五一路前街58号。法定代表人:肖万胜,系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崔海龙,男,196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被申请人:刘凯,男,196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被申请人:张家口市路宽酒业销售中心,住所地:张家口市桥西区平门大街39号。法定代表人:张宏,系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张宏,男,197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被申请人:河北国宁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怀来县长城北路老干部局南50米。法定代表人:郑学军,系公司经理。被申请人:郭全智,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被申请人:胡玉录,女,197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申请人李忠东、时建坤、张家口市富隆建勋商贸有限公司、张家口市万盛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张家口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崔海龙或刘凯或张家口市路宽酒业销售中心或张宏或河北国宁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或郭全智或胡玉录银行存款48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张家口市万盛商贸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冀G×××××号和冀G×××××号小型轿车、支建勋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京K×××××号小型轿车、时建坤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冀G×××××号小型轿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崔海龙或刘凯或张家口市路宽酒业销售中心或张宏或河北国宁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或郭全智或胡玉录银行存款48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2920元,由申请人李忠东交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乔德梅审判员 刘瑞升审判员 姚旭光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刘韶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