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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802执3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祝某、谢国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某,谢国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802执3199号申请执行人:祝某,男,2000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委托代理人:黄少链,广东金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建均,广东金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执行人:谢国庆,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系谢锦涛父亲。关于申请执行人祝某与被执行人谢国庆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清城法源民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以及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清中法民三终字第5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书的确定:被执行人谢国庆赔偿事故损失79739.34元给申请执行人祝某;被执行人谢国庆负担一审受理费883元、负担二审受理费1794元。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本市金融、房管、车管、国土等有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谢国庆的财产情况,在本院辖区内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听证中,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802执319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伟光审判员  招跃温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杰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