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1029民初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刘欣诉王毅峰、马麦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乡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乡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欣,王毅峰,马麦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9民初590号原告:刘欣,男,1977年9月21日生,住乡宁县昌宁镇。被告:王毅峰,男,1992年2月22日生,住乡宁县。被告:马麦霞,女,1993年5月21日生,住乡宁县。原告刘欣与被告王毅峰、马麦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武国民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欣以被告王毅峰、马麦霞在诉讼期间已将借款还清为由,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以被告已将借款还清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欣承担。审判员  武国民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