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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3民初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袁慧涛、王明玉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高升海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慧涛,王明玉,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高升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3民初845号原告:袁慧涛,男,1989年10月18日出生,住辉南县。原告:王明玉,女,1989年5月28日出生,住辉南县。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被告:高升海,男,1981年7月7日出生,住辉南县。原告袁慧涛、王明玉与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袁慧涛、王明玉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慧涛、王明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慧涛、王明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袁慧涛、王明玉负担。审判员  武传有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邱丽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