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16执恢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彭某一、刘某某赡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某一,刘某某,彭某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恢357号申请执行人彭某一。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彭某二。申请执行人彭某一、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彭某二赡养纠纷一案,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3)鄂黄陂武民初字第000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彭某一、刘某某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彭某二已按申请执行人的要求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彭某一、刘某某现已全部受偿并书面申请结案,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鄂黄陂武民初字第00060号民事调解书中自2016年至2017年两年赡养费款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绪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黄 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