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刑初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蒋莉妨害信用卡管理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莉
案由
妨害信用卡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7刑初50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莉,女,出生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重庆市合川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因涉嫌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7年5月25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合检刑诉[2017]4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莉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底,被告人蒋莉捡拾田某某居民身份证,后其假冒田某某身份持田某某的居民身份证于2016年12月24日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合川支行云门分理处办理银行卡1张,2017年2月1日,蒋莉再次假冒田某某身份持田某某的居民身份证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合川钱塘营业所办理银行卡1张。期间,蒋莉持上述银行卡办理了分期付款购买手机3部。另查明,2017年5月24日,被告人蒋莉自动到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蒋莉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申领信用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莉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蒋莉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蒋莉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莉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蒋莉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述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向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周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