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3民初1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日照芳州置业有限公司与张祖浩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芳州置业有限公司,张祖浩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3民初1955号原告:日照芳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京路277号航贸中心B座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306455803。法定代表人:高明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强,男,该公司职工。被告:张祖浩,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原告日照芳州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祖浩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日照芳州置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日照芳州置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照芳州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44元,减半收取322元,由原告日照芳州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冯莎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