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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执1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1521张克诚与王华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克诚,王华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1521号申请执行人:张克诚,男,1985年1月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东平县。被执行人:王华侨,男,1983年2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张克诚与王华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0582民初129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王华侨结欠张克诚修理费5万元,张克诚同意王华侨于2016年12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张克诚负担。因王华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张克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受理,立案标的5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以下事实:经自行协��,张克诚取得本院(2016)苏0582执5083号案件中被执行人王华侨的车辆拍卖价款11000元。目前被执行人王华侨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未能实际控制被执行人王华侨所有的号牌为苏E×××××的车辆,亦未查获被执行人王华侨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申请执行人张克诚的债权未能全部实现。本案现已执行到位11000元,尚未执行到位39000元。上述事实,有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清偿本案债务。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2民初129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黄春法审判员  李 元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 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