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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初10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10454孙晓华与沈惠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晓华,沈惠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10454号原告:孙晓华,男,1987年3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被告:沈惠娟,女,1969年7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原告孙晓华与被告沈惠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孙晓华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晓华申请撤诉系其自愿,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晓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孙晓华已预交),由孙晓华负担。审判员  尹德元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秦 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