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民终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迟京龙、孙同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迟京龙,孙同海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民终5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迟京龙,男,195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山东善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同海,男,195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双,山东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迟京龙因与被上诉人孙同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2015)海东民初字第4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2015)海东民初字第49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迟京龙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46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天松审判员 刘海波审判员 张莉莉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姜永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