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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民终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迟京龙、孙同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迟京龙,孙同海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民终5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迟京龙,男,195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山东善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同海,男,195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双,山东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迟京龙因与被上诉人孙同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2015)海东民初字第4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2015)海东民初字第49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迟京龙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46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天松审判员  刘海波审判员  张莉莉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姜永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