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515刑初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程远钦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远钦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515刑初471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远钦,男,1993年5月16日出生于河南省南阳市南召县,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南召县。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2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10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0日被羁押,同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澄海区看守所。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澄检公刑诉[2017]3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远钦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艳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远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程远钦在澄海区溪南镇梅埔村江某步行,发现被害人王某的红色太子摩托车停放在江某,车上放着衣服且无人看管,遂将王某摩托车上一条裤子(内有现金人民币4000元、银行卡一张、黑色小米手机一部,无法估价)偷走。2017年4月20日,被告人程远钦到中山市公安局古镇分局曹步派出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程远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和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程远钦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远钦前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其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判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远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0日起至2017年10月1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陈丹桂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金柳淳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