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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02民初1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张立清与黄山元一大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清,黄山元一大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02民初1387号原告:张立清,女,198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思清,安徽金天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淑英,安徽金天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山元一大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南滨江西路7号黄山元一大观水口街5幢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6957194918。法定代表人:李小榕,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妍,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立清与被告黄山元一大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张立清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立清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立清撤诉。案件受理费247.50元,由原告张立清负担。审判员  罗昱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汪青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