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03执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李平华与庾文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平华,庾文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03执983号申请执行人李平华,男,1974年9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县人。被执行人庾文魁,男,196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平华与被执行人庾文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坤审判员 朱光明审判员 裴 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肖劲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