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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2927执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9

案件名称

马如仓与马洒力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如仓,马洒力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全文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2927执106号申请执行人马如仓,男,回族,住所地积石山县,农民。被执行人马洒力海,男,回族,住所地积石山县,农民。马如仓申请马洒力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2927民初142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马如仓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分批履行判决的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2927民初142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多文飞执行员  姬学强执行员  王学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时宁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