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辖终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丁陵侠与韩奇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奇,丁陵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辖终8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奇,男,1965年9月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雨花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陵侠,男,1956年5月1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上诉人韩奇与被上诉人丁陵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7)苏0114民初181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韩奇上诉称,虽然上诉人的户籍地在南京市××区景明佳园,但是实际并不居住在此,而是长期居住在南京市××××号。而且被上诉人也知道上诉人实际住在秦淮区××号,其起诉状上写明上诉人的住址就是南京市××××号,这能够证明上诉人确实在此居住,本案应由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依法应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本案中,上诉人韩奇虽主张其长期居住在南京市××××号,但未提交证据证明该地址为其经常居住地。因上诉人韩奇的户籍地在南京市××区,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对于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彦鹏审判员 张国庆审判员 陈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梦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