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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2刑更字第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邓贵彬贩卖毒品罪刑事��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邓贵彬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2刑更字第669号罪犯邓贵彬,男,198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4日作出(2013)汕海法刑初字第1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贵彬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邓贵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21年4月26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邓贵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邓贵彬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7年4月20日,共获嘉奖21次;2015年12月、2016年8月、2017年2月获得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邓贵彬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贵彬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7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益文审判员  林国伟审判员  吴洁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陈妙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