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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4执253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高军、贺秋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高军,贺秋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4执253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被执行人:高军,男,汉族。被执行人:贺秋鱼,女,汉族。本院在执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高军、贺秋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莲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责令其三日内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于高军、贺秋鱼共同共有的位于神木县房产一套,建筑面积xx平方米,产权证号:xx。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巩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刘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