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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刑终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高筱燕滥用职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筱燕,钱志斌,黄桂菊,太原市小店区西温庄乡薛店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刑终501号原公诉机关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筱燕,女,1965年5月14日出生于山西省太原市,汉族,本科文化,原太原市小店区区委副书记、统战部部长,太原市小店区人大代表,住太原市。2016年1月18日因涉嫌犯行贿罪、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梁彤栋、王猛。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钱志斌,男,1962年9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户籍地太原市小店区王村北街26号11号楼1单元7号,住太原市杏花岭区府西街艺苑巷15号2单元5号,原山西蓝晋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黄桂菊,女,1967年8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住太原市杏花岭区府西街艺苑巷15号2单元5号,原山西蓝晋实业有限公司股东。共同委托代理人张鹏霖、王晋强,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太原市小店区西温庄乡薛店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西温庄乡薛店村,组织机构代码:01223XXXX。负责人陈俊德,太原市小店区西温庄乡薛店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合并审理的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高筱燕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行贿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太原市小店区西温庄乡薛店社区居委会诉原审被告人高筱燕,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钱志斌、黄桂菊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一案,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2016)晋0109刑初1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被告人高筱燕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二、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钱志斌、黄桂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太原市小店区西温庄乡薛店社区居民委员会土地补偿款人民币4111.636万。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太原市小店区西温庄乡薛店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其它诉讼请求。判决后,原审被告人高筱燕,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钱志斌、黄桂菊均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16)晋0109刑初1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裴宪武审判员  李晓东审判员  郭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贺亚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