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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2执2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何万春与易万程、宜昌移安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万春,易万程,宜昌移安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2执2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万春,男,汉族,1973年2月21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被执行人易万程,男,汉族,1975年4月8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被执行人宜昌移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法定代表人易万程,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何万春与被执行人易万程、宜昌移安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7)鄂0502民初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易万程、宜昌移安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4日前连带偿还申请执行人何万春借款本金200万元、利息3.5万元(自2013年9月17日至2017年1月24止),并自2017年1月25日起至全部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2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利息;自2017年1月25日起至全部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200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承担案件诉讼费12180元、执行费22750元。本案标的未能得到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房产,但目前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7)鄂0502民初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马晓曦审判员  余 晓审判员  章富翠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小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