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2执2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何万春与易万程、宜昌移安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万春,易万程,宜昌移安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2执2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万春,男,汉族,1973年2月21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被执行人易万程,男,汉族,1975年4月8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被执行人宜昌移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法定代表人易万程,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何万春与被执行人易万程、宜昌移安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7)鄂0502民初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易万程、宜昌移安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4日前连带偿还申请执行人何万春借款本金200万元、利息3.5万元(自2013年9月17日至2017年1月24止),并自2017年1月25日起至全部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2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利息;自2017年1月25日起至全部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200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承担案件诉讼费12180元、执行费22750元。本案标的未能得到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房产,但目前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7)鄂0502民初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马晓曦审判员 余 晓审判员 章富翠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小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