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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12执17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1788郑信花与匡建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信花,匡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012执17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信花,女,1979年2月24日出生,朝鲜族,户籍地黑龙江省铁力市,住扬州市邗江区。被执行人:匡建明,男,198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申请执行人郑信花与被执行人匡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扬江民初字第0015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信花于2016年8月1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匡建明偿还借款50000元,给付案件受理费、公告费1670元。被执行人匡建明依法应承担执行费675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匡建明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车辆。3.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再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银行存款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匡建明名下有存款2052元,本院已划拨,并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并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车辆等财产。2017年8月4日本院通过查询不动产信息查询系统发现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4.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匡建明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拒绝报告本人财产情况。本院决定对其罚款3000元。5.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将被执行人匡建明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并于2017年7月17日向扬州市江都区公安局发出人员协查函,请求协助查找被执行人下落,但至今未有反馈。本院并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便于执行的财产,且所在村民委员会反映其已外出四年有余,不知下落。6.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本院共执行到位案款2052元,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潘明礼审 判 员  樊中秋代理审判员  张 俊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王秋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