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181民初1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湖北麻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宏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麻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宏怀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181民初1212号原告:湖北麻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343463453Q。法定代表人:范伟,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成立,该行法务部员工。(委托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申请调查证据和鉴定,签收法律文书)。被告:郑宏怀,男,198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麻城市,原告湖北麻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宏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成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郑宏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进行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湖北麻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相应利息,期内利息按年利率10.8﹪计算;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逾期利息按年利率16.2﹪计算;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3月,被告郑宏怀向原告所属原东古城信用社借款并达成一致,约定借款本金5万元,期限三年,利息按年利率10.8﹪计算,逾期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加收50%的罚息等。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4年3月18日向被告交付了合同载明的款项,被告在借款凭证上签字确认。借款到期前,被告偿还了2014年12月24日前的借款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仍下欠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及相应利息未付。被告郑宏怀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提交证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合议庭评议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客观真实、合法有效,能够充分证明其诉讼事实及主张,故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3月18日,被告郑宏怀与原告所属东古城信用社签订《农户小额信用借款合同》一份,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被告郑宏怀向原告借5万元,借款期限为三年,借款年利率10.8﹪,结息方式为按季结息,逾期偿还借款的,贷款人自逾期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加收50﹪的罚息等。同日,原告依约向被告郑宏怀发放借款5万元,双方在借款凭证上约定借款到期日为2017年3月18日,借款利率为年利率10.8﹪,还款周期为每季度,还款方式为只还利息,被告郑宏怀在借款凭证上签字认可。借款期间,被告郑宏怀结付了2014年12月24日前的借款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郑宏怀下欠借款本金及利息经原告催收未果后,遂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麻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宏怀签订的《农户小额信用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的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双方订立的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发放借款5万元,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宏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之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湖北麻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5万元及2014年12月24日后的相应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在借款期限内按照年利率10.8﹪计算,逾期利息按年利率16.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郑宏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款汇至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上诉人须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足额交纳上诉费,否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李支峰审判员  熊俊星审判员  蔡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阳 晞附:本案证据目录一、原告湖北麻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如下:证据一:营业执照、身份证明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原、被告基本情况;证据二:借款合同、借款凭证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借款数额、期限、利率、违约责任、借款交付及偿还和下欠本息数额。二、被告郑宏怀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