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2民初2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洪仕翠与水晓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仕翠,水晓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2民初2514号原告:洪仕翠,女,汉族,1958年6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告:水晓莉,女,汉族,1980年10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原告洪仕翠诉被告水晓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洪仕翠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洪仕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仕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予以免交。审 判 长 滕修东人民陪审员 耿唯明人民陪审员 滕忠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任雪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