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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523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某1、李某2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陵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六条

全文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523刑初83号公诉机关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1,男,1979年3月26日出生于河北省井陉县,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7年1月23日被云南省龙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经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即日由云南省龙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云南省龙陵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2,男,1982年11月1日出生于河北省井陉县,住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7年1月23日被云南省龙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公诉刑诉(2017)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1、李某2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磊、陈秀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1、李某2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18日,被告人李某1、李某2在未办理烟草专卖品经营、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为获取运费,答应驾驶车牌号为冀A×××××的货车帮他人运输初烤烟叶从云南省曲靖市运输到云南省瑞丽市。同月19日16时38分许,被告人李某1、李某2在驾车途经G56杭瑞高速路潞江坝服务区被云南省龙陵县烟草专卖局查获,当场从二被告人驾驶的车牌号为冀A×××××的货车内查获初烤烟叶452包,净重22458元公斤。经鉴定,查获的22458公斤初烤烟叶价值人民币1097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1、李某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查获的初烤烟叶22458公斤(黄色片状)、白色小米手机1部、麻片452只、麻绳1356根;书证户籍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案件来源表及指定管辖通知书、查获经过、受立案文书、强制措施文书、案件移送函、人身安全检查笔录、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情况说明;被告人李某1、李某2的供述和辩解;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龙发改价认(2017)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检查(勘验)、称量、提取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扣押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1、李某2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办理烟草专卖品经营、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帮助他人运输价值人民币1097500元的初烤烟叶,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1、李某2犯非法经营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中,被告人李某1、李某2明知他人非法经营初烤烟叶,而为其提供运输的便利条件,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1、李某2在犯罪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1、李某2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二被告人减轻处罚并对被告人李某2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一)项、第四条第一款(二)项、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1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3日起至2017年9月22日止。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李某2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三、扣押的初烤烟叶22458公斤、白色小米手机1部、麻片452只、麻绳1356根,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林青人民陪审员  张重兰人民陪审员  叶茜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王睿敏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情节严重”:(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二)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在三万元以上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非法经营卷烟一百万支以上的。第四条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能够查清销售或者购买价格的,按照其销售或者购买的价格计算非法经营数额。无法查清销售或者购买价格的,按照下列方法计算非法经营数额:(一)查获的卷烟、雪茄烟的价格,有品牌的,按照该品牌卷烟、雪茄烟的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零售价格计算;无品牌的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卷烟平均零售价格计算;(二)查获的复烤烟叶、烟叶的价格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烤烟调拨平均基准价格计算;(三)烟丝的价格按照第(二)项规定价格计算标准的一点五倍计算;(四)卷烟辅料的价格,有品牌的,按照该品牌辅料的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价格计算;无品牌的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草行业生产卷烟所需该类卷烟辅料的平均价格计算;(五)非法生产、销售、购买烟草专用机械的价格按照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全国烟草专用机械产品指导价格目录进行计算;目录中没有该烟草专用机械的,按照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目录中同类烟草专用进行的平均价格计算。第六条明知他人实施本解释第一条所列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运输、仓储、保管、邮寄、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生产技术、卷烟配方的,应当按照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