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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8民初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靳朝功与河北冀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朝功,河北冀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8民初672号原告靳朝功,女,汉族,1978年10月1日出生,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辉,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冀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南二环西路381号。法定代表人:苌建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河北捷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焕焕,河北捷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靳朝功与被告河北冀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靳朝功撤诉。案件受理费3060元减半收取153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左书旺审判员  郭俊光审判员  齐文博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杨龙欣本院准予原告靳朝功撤诉,不再制作送达书面裁定书,当事人无异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