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8民初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靳朝功与河北冀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朝功,河北冀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8民初672号原告靳朝功,女,汉族,1978年10月1日出生,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辉,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冀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南二环西路381号。法定代表人:苌建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河北捷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焕焕,河北捷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靳朝功与被告河北冀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靳朝功撤诉。案件受理费3060元减半收取153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左书旺审判员 郭俊光审判员 齐文博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杨龙欣本院准予原告靳朝功撤诉,不再制作送达书面裁定书,当事人无异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