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6执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化县支行、陈振芳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化县支行,陈振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6执68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化县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德化县龙浔镇德新街A2幢13-18号、69-75号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6856428047K。负责人:张旭禹,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潘军,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陈振芳,男,196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化县支行与陈振芳信用卡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526民初223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偿还借款人民币49960.81元及利息,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陈振芳所有的闽C×××××车辆,该车未能实际扣押,暂不具备变现条件;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钟德才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戴玉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