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02刑初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沈永强、豆玉良、张勇平、雷仲斌、姚忠海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永强,豆玉良,张勇平,雷仲斌,姚忠海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402刑初346号公诉机关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永强,男,1977年11月2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为眉山市东坡区。因为赌博人员提供开关门服务于2015年6月30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6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眉山市看守所。辩护人雷灵辉,四川维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豆玉良,男,1968年3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为眉山市东坡区。因��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17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张勇平,男,1981年10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德阳市什邡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20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雷仲斌,男,1963年4月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为眉山市东坡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20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姚忠海,男,1990年5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20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取保候审。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以眉东检公诉刑诉[2017]3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永强、豆玉良、张勇平、雷仲斌、姚忠海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夏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永强及其辩护人雷灵辉,被告人豆玉良、张勇平、雷仲斌、姚忠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初,被告人沈永强、豆玉良、姚忠海、雷仲斌、张勇平五人商量,共同出资在眉山市东坡区高灯街顺风茶楼二楼一住宿楼房内开设了翻牌机赌博场所,该场所内摆放31台具有上下分功能的翻牌机。被告人姚忠海、豆玉良、雷仲斌、张勇平各占20%的股份,被告人沈永强占10%的股份。被告人沈永强在赌场年门望风、被告人豆玉良管理赌场帐目,并聘请了黄某某等人为赌博人员上下分。同年4月5日,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民警查获了该赌场,现场抓获被告人沈永强、上下分人员黄某某及参赌人员9名,扣押31台“大兵小将”版本的具有上下分功能的赌博翻牌机,扣押到违法所得3750元。案发后,被告人豆玉良主动退缴赌场自营业以来的违法所得27000元。经查,五被告人在经营翻牌机赌场期间,非法所得共计30750元(包括现场查获的3750元)。另查明,被告人沈永强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被告人姚忠海、豆玉良、雷仲斌、张勇平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查明,被告人沈永强因为赌博人员提供开关门服务于2015年6月30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永强、豆玉良、张勇平、雷仲斌、姚忠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扣押清单,到案经过,证人黄某某、王某某、侯某、袁某某、向某、夏某某、马某、周某某、陶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情况说明,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眉东公(苏)行罚决字[2015]10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沈永强、豆玉良、张勇平、雷仲斌、姚忠海的户籍信息及五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永强、豆玉良、姚忠海、雷仲斌、张勇平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五被告人在开设赌场期间违法所得超过3万元,属“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豆玉良、姚忠海、雷仲斌、张勇平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能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沈永强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是坦白,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豆玉良退缴了赌场全部违法所得,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永强有违法劣迹,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五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沈永强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豆玉良、姚忠海、张勇平、雷仲斌减轻处罚,并对五被告人宣告缓刑。关于被告人沈永强之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沈永强有坦白情节,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沈永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豆玉良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张勇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四、被告人雷仲斌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五、被告人姚忠海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六、对扣押在案的五被告人的违法所得30750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文俊芳人民陪审员 任 丹人民陪审员 王雅沁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杨 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