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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102民初2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秋红与温达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秋红,温达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102民初2542号原告:刘秋红,女,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被告:温达祥,男,197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钟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秋红与被告温达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解决纠纷为由,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秋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52元,减半收取182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秋红负担。审判员  张先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杨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