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102民初2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秋红与温达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秋红,温达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102民初2542号原告:刘秋红,女,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被告:温达祥,男,197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钟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秋红与被告温达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解决纠纷为由,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秋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52元,减半收取182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秋红负担。审判员 张先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杨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