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民初7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原告河南中继威尔停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和居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中继威尔停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和居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7619号原告:河南中继威尔停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苗庆华。委托代理人:马忠良,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和居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振勇。本院受理原告河南中继威尔停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和居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中继威尔停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河南中继威尔停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中继威尔停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329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南中继威尔停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647.5元。(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袁聪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畅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