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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91执1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南昌市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温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昌市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温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91执1137号申请执行人南昌市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洪都北大道258号。法定代表人:周家平,系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温健,男,汉族,1975年8月7日生,住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受理南昌市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与温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赣开民小初字第01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温健价值485.5元的财产及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凌慧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谢若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