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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81执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郭瑞华、朱长平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瑞华,朱长平,杨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81执146号申请执行人郭瑞华,男,1973年12月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被执行人朱长平,男,1987年12月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被执行人杨飞,男,1989年10月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郭瑞华与朱长平、杨飞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瑞民二初字第22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郭瑞华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朱长平、杨飞归还标的款66000元,案件受理费155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890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已于2017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朱长平、杨飞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决定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廉政监督卡,并将被执行人朱长平、杨飞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朱长平、杨飞名下的银行开户及存款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朱长平、杨飞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同时向相关的财产登记机构查询了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朱长平、杨飞名下有房产信息,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朱长平、杨飞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午对申请执行人郭瑞华进行了约谈,并做约谈笔录,约谈中告知申请执行人郭瑞华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朱长平、杨飞财产查控情况,并向申请执行人了解被执行人有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4、上述执行情况及相关信息,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告知申请执行人郭瑞华,申请执行人郭瑞华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暂未能执行到位的标的额为66000元,案件受理费155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890元。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朱长平、杨飞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也将其财产的相关情况向申请人进行了释明,申请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益华审 判 员 黄 嵘审 判 员 钟永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书记员 张粤程 更多数据: